新加坡有着世界上最严厉的禁毒法律。 即使持有少量的违禁药物,也会被处以 2 万新元的罚款或 10 年监禁。 因贩卖毒品而获罪可被判处死刑。
新加坡的 《滥用毒品法》 是规定不同毒品分类、罪行和后果的主要法规。 人类与毒品有关的活动通常集中在三种活动:消费、持有或贩运。
惩罚措施各不相同,但包括巨额罚款、监禁和对屡犯者施以鞭刑。 新加坡仍然实行体罚,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。
《滥用毒品法》规定的三种主要毒品犯罪类型
持有
《滥用毒品法》第 8 条规定,持有受管制药品属于犯罪行为。 持有毒品可被判处 10 年监禁或 2 万新元罚款–这是针对初犯而言。 那么,持有毒品意味着什么呢? 该法第 18 条对持有毒品作了一些说明。
事实上,持有毒品远比身上携带毒品的含义更广,尽管这显然也是持有毒品。 如果一个人有以下情况,也可以说他持有管制药品:
- 有任何含有管制药品的钥匙。
- 有存放管制药品的地点或场所的钥匙。
- 有证明管制药品所有权的产权文件或交付管制药品的证据,如收据或运单。
这些推定意味着,即使某人身上或身边没有管制药品,法院也可以判定其有罪。
此外,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在其汽车或家中发现的任何毒品属于他人,而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
《滥用毒品法》第 21 条涉及了车辆。 如果在车辆中发现毒品,则推定毒品属于车主,如果情况并非如此,车主必须举证证明。
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关键,因为即使是某人拥有的汽车(如租用的汽车),如果在发现管制药品时是由当事人掌管的,也可被视为暂时属于当事人。
消费
该法第 8 条规定,消费任何管制药品均属违法行为。 那么,消费的定义是什么呢?
消费是指吸食、服用或施用。 最关键的是,最高罚款为1万新元或最高10年监禁,或两者兼而有之。 对持有毒品征收同样的关税,在许多国家,持有毒品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。
嫌疑人通过提供毛发或尿液样本进行检测。《滥用毒品法》第 22 条规定,如果在被告的尿液中发现受管制物质,则推定其他们非法服用了该物质。
根据第 19 条,如果一个人在使用毒品的区域被发现或被抓获,或者发现有注射器、器具、锡纸或管子等暗示吸毒的用具,那么就可以推定他们使用或吸食过非法毒品。
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他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,所以,如果他们的朋友为了让派对活跃起来而在蛋糕里放了大麻,而他们并不知情,此人就得努力让法庭相信他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。
未能提供样本本身就是一种犯罪,可判处至少一年的监禁。
最重要的是,屡次因吸食毒品或进入戒毒中心而被定罪的情况会改变游戏规则,这意味着犯罪者将受到《滥用毒品法》第 33(a) 条的处罚。 这将使刑期增加到至少五年,并增加 3 至 6 下鞭刑。 鞭刑是闭门进行的,并有医生在场。
贩运
贩运毒品包括销售、运输或施用违禁药物。 在新加坡所有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中,根据《滥用毒品法》,贩运是最严重的罪行。 死刑是最高的制裁。
贩毒罪的范围很广。 它包括围绕贩运这一核心行为的辅助活动和支持,因此参与者和几乎没有参与的人仍然可能触犯法律。
对贩运的惩罚是严厉的,包括监禁、鞭刑以及对贩运大量严重毒品者处以死刑。
持有毒品和贩运毒品有什么区别?
在毒品循环中被抓获或持有毒品的贩毒者通常会声称自己持有毒品,因为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。
《滥用毒品法》第 17 条规定了意图推定。 简单地说,如果犯罪者身上或控制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,就会被推定为贩运毒品,而不是持有毒品。
毒品的性质和相对数量在公共领域是众所周知的。
根据《滥用毒品法》,新加坡对毒品有哪些不同的分类?
在预测罪犯可能受到的惩罚时,毒品的分类是至关重要的。
《滥用毒品法》将毒品分为 A、B 、C 三类。
A 类包括氯胺酮、大麻、可卡因、吗啡和 MDMA(也称摇头丸)等毒品。 B 类包括可待因、右旋丙氧吩和苯环利定(PCP)。 C 类包括哌拉洛尔、阿普唑仑和美芬特明等。
鞭刑
鞭刑是一种体罚的形式。 新加坡对任何鞭刑都有严格的规定。
在新加坡,藤条必须长 120 厘米,粗 13 毫米,并尽可能有弹性。 执行鞭刑的人受过训练,要尽可能地引起疼痛。 只要三下就能刺穿皮肤,而且肯定会留下疤痕。
实施鞭刑会造成犯罪者心理上的不安,主要是因为监狱中的罪犯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就会受到鞭刑。
鞭刑在新加坡很常见。 2016 年,有1,257 人因不同罪行被施以鞭刑(1 月至 10 月的数据)。
在遭受鞭刑后,伴随着紧张和焦虑会产生羞耻和屈辱感,一些罪犯还会被公开示众。
成瘾与康复
对于已被确认的吸毒成瘾者,可将监禁减刑为在康复机构接受戒毒的时间。 这些期限从六个月到两年不等。
屡犯者可能会发现这并不是一种选择,他们将面临长期监禁。
结语
对于许多不熟悉毒品立法的人(通常是新加坡的游客)来说,可能很难理解他们所犯罪行的深远性质或后果。
《滥用毒品法》所控制的定义和执行制度是世界上最严厉的。 违规者应始终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。